國外共益公司發展

& 台灣共益公司法專章 介紹



一、 國外共益公司之發展

  1. 「共益公司法專章」無排他性、適用於不同社企發展脈絡的國家:目前美國(32州)及義大利已立法,其他如阿根廷、澳洲、智利、哥倫比亞、英國、加拿大、法國、愛爾蘭、荷蘭、葡萄牙等也開始制定或討論法案,顯見各國社企之發展脈絡雖不同仍皆可以容納共

 

  1. 「共益公司法專章」不須認證、不限盈餘分配、不求優惠補助、不分蝕社福資源,不強制定義規範社企一詞,與各類社企登錄平台及認證機制相輔相成、對非營利組織更友好,也與企業社會責任及相關法規遵循相得益彰。

(備註1:「不限盈餘分配的原則」不代表各國一定不會限制,例如:英國公益公司法草案,明訂公益公司員工、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等所享盈餘分派,不能超過可分配盈餘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須作為保持公司繼續營運的資金。)

(備註2:雖然共益企業「不求優惠補助」,但有些國家仍會提供補助,例如:韓國提供共益公司稅務減免、以及台灣擬對於第二類共益公司提供稅賦減免。)

 

二、國內「共益公司法專章」草案推動介紹

  1. 現行公司法對於有志成為B型企業的公司不利

公司若追求「利害關係人利益平衡」(如:B型企業)並不符合公司法「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提供此類公司一種新組織型態的位格選項即「共益公司」。如果現行法條不變,不但把問題留至未來,也錯失了一個台灣可以接軌國際、引領亞洲共益型公司創新的好機會。

  1. 立法精神

「共益公司專章」旨在打破公司法以營利為唯一目的之限制,鬆綁讓任何有社會使命的公司都有機會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組織型態及位格選項,以表明其公益定位、及非以營利為唯一目的。G8鼓勵各國於推動共益公司相關法規時,應具有基本三要件 [1] 。台灣立法時以此三要件為基礎,將企業之社會使命與價值植入公司之 DNA

  1. 共益公司非社會企業

「共益」公司,因其追求People(社會責任)、Planet(環境責任)、Profit(財務報酬)三重底線不可或缺,期能找到利己與利他的平衡點(共益),此與強調必須解決明確社會問題及限制盈餘分配的社會企業有所不同,因此在立法草案中不以「社會企業」命名以免誤解。

  1. 國內立法進度

1051214日由立委許毓仁、曾銘宗、賴士葆等 20 人提出「共益公司法專章」立法草案,並於1051217日一讀通過。


[1] 基本三要件為: (1) 章程具社會目的(使命) (2) 董事須考量利害關係人利益 (當責) (3) 定期資訊揭露報告(透明)

參考資料:https://udn.com/news/story/7339/190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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