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共益公司發展
& 台灣共益公司法專章 介紹
一、 國外共益公司之發展
- 「共益公司法專章」無排他性、適用於不同社企發展脈絡的國家:目前美國(32州)及義大利已立法,其他如阿根廷、澳洲、智利、哥倫比亞、英國、加拿大、法國、愛爾蘭、荷蘭、葡萄牙等也開始制定或討論法案,顯見各國社企之發展脈絡雖不同仍皆可以容納共
- 「共益公司法專章」不須認證、不限盈餘分配、不求優惠補助、不分蝕社福資源,不強制定義規範社企一詞,與各類社企登錄平台及認證機制相輔相成、對非營利組織更友好,也與企業社會責任及相關法規遵循相得益彰。
(備註1:「不限盈餘分配的原則」不代表各國一定不會限制,例如:英國公益公司法草案,明訂公益公司員工、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等所享盈餘分派,不能超過可分配盈餘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須作為保持公司繼續營運的資金。)
(備註2:雖然共益企業「不求優惠補助」,但有些國家仍會提供補助,例如:韓國提供共益公司稅務減免、以及台灣擬對於第二類共益公司提供稅賦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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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基礎設施中心
(Global Infrastructure Hub, GIH)介紹
一、GIH成立緣起
近日全球基礎建設中心(GIH)發布了一份報告,隨著人口數量增長、以及城鎮持續發展,到了2040年時,全球之的基礎建設投入需求將會達到94兆美元,相當於2855兆台幣(以USDTWD匯價=30.372計算)。
且在這大額投資需求中,有一半以上是來自於亞洲地區,並集中於中國、印度、日本、以及印尼。然而,雖然預估基礎建設投資需求將大幅增加,但是投資的供給卻沒有跟上,產生了大額的投資缺口。即使像是積極發展基礎建設投資的澳洲,仍然估計有10%的基礎建設投資卻口。
為了媒合基礎建設供需,世界上有越來越多的組織為了此目的而成立。全球基礎設施中心(Global Infrastructure Hub,簡稱GIH),即為在媒合基礎建設供需急迫性的浪潮下,於2014年11月於澳洲布里斯本,G20領導人峰會正式批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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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適合導入Asia Regional Fund Passport嗎?
- 緣起:亞洲區域基金護照源起於2009年11月澳洲金融中心論壇(Australian Financial Centre Forum, AFCF)向澳洲政府提出之「使澳洲成為金融服務中心(Australia as a Financial Center:Building on Our Strengths)」報告,亞洲區域基金護照計畫係該報告其一建議事項計畫;嗣後澳洲財政部於2010年5月間表明支持推動亞洲區域基金護照計畫、於2010年APEC會議提案討論,並於2010年 10月28日APRC (Asian Pacific Regional Committee)會議積極倡導各經濟體加入該計畫。
- 運作模式:在亞洲各經濟體監理機關相互認可前提下,讓參與亞洲區域基金護照各經濟體之基金管理公司透過簡便的程序,將其所發行之基金在各經濟體間銷售與募集。
- 目前APEC各經濟體簽約情況:澳洲、新加坡、紐西蘭、泰國、菲律賓、及日本於2015年9月11日簽署MOU;澳洲、日本、韓國與紐西蘭則於2016年4月28日簽署合作意向書。
- ARFP聯席委員會(Joint Committee,簡稱JC):ARFP推動後將設立聯合委員會,主要職責為監督ARFP計畫之有效運作,包含每年發表ARFP進展報告、協調經濟體間對MOU解釋及執行有歧見之情形,及評估申請加入經濟體之適格性等,目前JC仍在籌備階段。2016年11月23-24日,JC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第1次ARFP諮詢委員會議」(Asia Region Funds Passport Joint Committee Meeting),就擴大ARFP計畫之參與進行討論。
歐盟成功的區域基金護照機制介紹:UCITS (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2]
- 歐盟在1985年申根協定簽訂的同時,歐洲議會與歐盟委員會頒佈了一系列法律指引,為歐盟各成員國的開放式基金建立了一套跨境監管標準。歐盟成員國各自以立法形式認可該指引後,本國符合UCITS要求的基金即可在其他成員國向個人投資者發售,毋須再申請認可。
- 實務運作時,一開始各國為了保護當地基金,紛紛提出境外基金的限制條款,提高進入壁壘。2001年歐盟通過修法,以「歐盟護照」的形式修正UCITS的架構,放寬其可經營的業務範圍、消除跨境銷售基金的障礙、並允許基金投資於更多資產類別。在2008全歐洲6.8萬億歐元的集合投資基金中,有76%的金額都是UCITS認可產品
- 目前UCITs市場規模高度集中於英國、法國及德國,三者合計即佔總規模 65%;投資人結構以法人為主,佔66%;個人投資人只佔34%;法人以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為大宗,分佔41%及30%。[3]
- 目前歐盟之歐洲基金與資產管理協會(European Fund and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簡稱EFAMA) 為UCITs的主管機構。
ARFP相對於UCITs較不易推行的原因
- 預計ARFP聯席委員會(JC)不易扮演歐洲基金與資產管理協會(EFAMA)的角色:
- UCITs的成功,EFAMA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除協調各國監管機構之政策外、亦適時調整UCITs的方針。舉例來說:(1) UCITs近年來開放更多元的基金產品,讓消費者有更多元的選擇。(2) UCITs提高其信息披露與投資決策的透明度,滿足大眾投資者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對信息透明與嚴格金融監管的強烈需求。
- 然而,因為JC背後並沒有像歐盟這樣的區域經濟聯盟支持,因此JC不易扮演EFAMA的角色。雖ARFP已經通過APEC財長會議的支持,但畢竟APEC的倡議對於各經濟體而言並無約束力,因此JC比起EFAMA而言,較不具有強制力,各經濟體也容易考量內部利益,而不具體落實簽署ARFP備忘錄的約定。
- UCITs有歐元作為基金流通貨幣,但ARFP缺乏區域共通貨幣:
- 歐洲中央銀行自1998年6月1日成立,負責歐盟歐元區的金融及貨幣政策,為歐元區的中央銀行。UCITs的成功,多半歸功於歐元體系的建立、及在歐洲中央銀行監管下之資本流通的環境。
- APEC各經濟體皆有自己的中央銀行,包含世界上非常重要的FED、BOJ、及中國人民銀行,不可能達成像歐盟一樣的資本流通、及發行共同貨幣。因此推行ARFP時,APEC各經濟體的央行勢必會嚴控資金流動對於匯率的影響。同樣地的,各經濟體之金融監管單位亦會對於資金集中保管、交割結算等重要業務有分歧之看法,使得ARFP的推行不如UCITs順利。
台灣推動ARFP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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